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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消防工程师《技术实务》考前必背考点:消防设施篇四

日期: 2019-11-14 16:42:23 作者: 王晓正

1.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,共分为4类8级,即轻危险级、中危险级(Ⅰ、Ⅱ级)、严重危险级(Ⅰ、Ⅱ级)和仓库危险级(Ⅰ、Ⅱ、Ⅲ级)。

2.在装有网格、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,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值的1.3倍确定;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值的1.3倍确定。

3.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,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/min﹒㎡,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.5h。

4.除特殊规定外,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,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.0h确定。

5.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,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。

6.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,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。

7.闭式系统的喷头,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℃。

8.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,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。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,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,且不得大于100m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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